关于王高勋等同志任职的通知
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县直各部门:

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,决定:

王高勋同志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(试用期一年);

郑耀武同志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所长(试用期一年);

白耀科同志任县公安局新窑派出所副所长(试用期一年);

陈  鹏同志任县公安局木林派出所所长(试用期一年);

赵  振同志任县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所长(试用期一年);

刘录军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(试用期一年);

侯惠娥同志任县妇幼保健站副站长(试用期一年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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